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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疗鲁中医院(原齐鲁石化中心医院)

学习《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心得

来源:北大医疗鲁中医院  发布日期:2015-06-16 22:05:57    打印    浏览次数:4374 次
     《处方管理办法》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事隔3年零1个月国家卫生部印发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处方管理是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临床对患者实现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用药目的的关键。《处方管理办法》中提出处方点评制度,处方点评制度是整个《处方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在我国还是第一次以法规形式提出.实际上处方点评制度不是中国的独创,WHO己推行十几年,有120个国家在使行,成效显著。
      近些年,全国不少医院已经开展了这项工作,但点评的形式和内容不统一,处方点评水平和不合理用药的干预力度也参差不齐,不合理用药情况仍然比较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卫生部于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印发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作出具体规定。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是对《处方管理办法》中所提出的处方点评制度,做进一步规范。要在学好《处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学好、落实好《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要学好贯彻好《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必须从明确医疗机构各级人员职责、义务入手。分层细化《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中的各项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把此项工作落实到实处。使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在处方管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中,医院各级职责及义务
      1、医院各级管理层管理责任与义务
      1、1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督促、检查医务科、药剂科、门诊部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医院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
      1、2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全院处方管理培训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如缺少相关规章制度,没组织每年一次全院处方管理培训,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全责。
      1、3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负责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如没有处方点评专家组,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负全责。
      1、4医务科负责办理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如有无处方权、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之医生开具处方、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经查出医务科负全责。
      1、5医务科负责协调落实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如没协调落实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者医务科负全责
      1、6医务科负责制定执业医师处方权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留样登记管理制度,处方权停止,取消手续,签名留样册等。无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留样登记管理制度,处方权停止,取消手续,签名留样册等,因此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医务科负全责
      1、7医务科负责协调落实处方质量的管理(授予,取消,奖励,惩处),通过监管,定期点评实施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所提出的问题,无奖惩结果,得不到解决和纠正的医务科负全责。
      1、8医务科协助指导全院处方管理培训工作。由此而出现的问题负主要和监管不利责任。
      1、9门诊部协助医务科、药剂科,执行其处方管理工作中的相关内容。由此发生问题负相关责任。
      2、医师、药师职责
      2、1医师应具备《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资格。不具备《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资格,擅自开具处方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后果自负。
      2、2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2、3 医师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监部门核定的,标准的药品通用名称开处方。
      2、4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2、5 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按说明书服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2、6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2、7 门诊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或某症状待查(不能光写待查);
      2、8 诊断,症状与药物作用要相对应,不应写购药。
      2、9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药品均要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
      二、处方检查、统计、分析点评方法与措施
      1、不合理处方的确定条件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五条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十六条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1)不规范处方 :
     1-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1-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1-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1-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1-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1-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1-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1-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1-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1. 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12. 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13.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14. 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2)用药不适宜处方:
     1-1.适应证不适宜的;
     1-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1-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1-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1-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1-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1-7.重复给药的;
     1-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1-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1.无适应证用药;
     1-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1-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1-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
     2、处方检查统计的内容与数据(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英文字母为存在问题代码)
     Z:处方总数;
     A:用药品种总数;                B:平均每张处方用药品种数 = A/Z;
     C:使用抗菌药的处方数;          D:抗菌药使用百分率= C/Z;
     E:使用注射剂的处方数;          F:注射剂使用百分率= E/Z;
     G:处方中基本药物品种总数;      H:国家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 G/A;
     I:处方中使用药品通用名总数;    J:药品通用名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I/A;
     K:处方总金额;                  L:平均每张处方金额=K/Z。
     O:合理处方总数                  P:合理处方百分率:O/Z
     3、不合格处方点评方法和措施。
     3、1不合格处方点评方法
     3、1、1取样  每月取2~3天处方样本,作相应检查、统计、分析。
     3、1、2处方点评工作表各项的填写,以抽查的2-3天处方中随机抽取100张(门诊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处方,按处方点评工作表各项各项要求填写,并进行统计分析。绘制处方点评工作表
     3、1、3 将2-3天处方按科室细分,对每个科室不合格处方按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进行分类统计,将不合格处方中的问题具体化、具体到科室到个人。针对处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与点评。 
      三、处方点评结果处置
处方点评工作组将每月处方点评结果上报医院药学部门。
      1、医院药学部门收到处方点评结果后,会同医疗管理部门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2、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药学部门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医院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医院应当责令改正。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医院因不合理用药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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